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廢止理由:
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經訓練、認證,並領有證明之長照服務人員(以下稱長照人員),始得於長照機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。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17日公告長照服務特定項目,實施迄今屆滿四年,爰進行通盤檢討,查公告內容之家事服務,與現行坊間家事服務產業之工作內容難以區隔,倘持續將此項目列為應由長照人員提供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,將使目前從事家事服務產業之人員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疑慮。 家事服務非屬應具長照人員資格始得執行之服務項目,為避免上開爭議發生,經重新檢討後,爰廢止「長照服務特定項目」公告,另擬具「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」,並刪除家事服務。
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草案:
台灣社區式長期照顧策略聯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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